各师市医疗保障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、五家渠、阿拉尔、图木舒克、北屯、铁门关、双河、可克达拉、昆玉、胡杨河、新星税务局:
现将《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22〕21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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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税务局
2022年7月14日
转发全文:兵医保发〔2022〕 24号文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.pdf
文件解读:《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》政策解读